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
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
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
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批。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公
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四)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符合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证券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
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资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
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及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
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
公司法务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
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在决策证券投资事项时,
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并指定专人负责证
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并严格按照由董事长授权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
证券投资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部门应
根据证券投资小组审批的证券投资方案和公司资金调度流程做好资金调拨,资金
进出证券投资交易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公司在进行证
券投资前,财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
法。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证券投资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业务应实行月度内部报告或重点项目报告制
度。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
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
司利益。
第十三条 由于证券投资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
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公司用于
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
程。
(二)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
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
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
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证券投资业务资金划拨和
使用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为减少证券投资交易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
定期进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
报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
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
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交易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交易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披露内容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
保守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
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