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生江)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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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卢生江,作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在2025年度勤勉、忠实、尽责地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包括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
息,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
利益。现将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履历情况:
  卢生江:男,197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住权,管理
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996-2006 年在 TCL 国际电工(惠州)有
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2006-2009 年 2 月在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09 年 3 月 2017
年 12 月在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09 年 3 月-2018 年
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4 月至今担任深圳鼎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25 年 3 月至今担任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
本述职报告日,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 3 家。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
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
办法》、
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和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大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对董事会各项      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议案投票情况   会次数
卢生江      9     9    0    0      否     均同意      6
  报告期内,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
向公司了解。在审议议案时,本人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均能够依据自己的
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
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为公司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
用。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均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专业委员会会议,没有委托
或缺席情况。认真仔细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
分发表意见。对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主持召开 6 次审计委
员会,对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进行确认,对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
沟通,审议《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等定期报告及《关于续聘 2026 年度
公司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本人参与 1 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查《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
                     《关于 2025 年度高管薪酬》、
                                     《关于拟回
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召开了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引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及《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事项进行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与公司内审部
门、外审机构保持沟通。听取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重点工作事项
的进展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在年报审计期间会同审计委员会、
公司财务部等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
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线上出席股东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帮助在履行职
责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全面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合规性充分发挥指导
和监督作用。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
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通知本人并同时提供相关资料,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等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
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进行了核查。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在审
议关联交易时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
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本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
交易均是以市场价格为参照进行的公允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
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并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保障,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
未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能充分利用关
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
获取更好的效益。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人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
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深入沟通。沟通的焦点集中在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相关业务运营情
况上。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
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
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议案均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有效
性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披露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
人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良好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
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并且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
计服务,对公司情况熟悉。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
立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
公司继续聘任天健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聘任审计机构的程序合法合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对聘任宋超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进行了讨论,对候
选人履历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确保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未
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况。本人认为公司选举和聘任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及表决流程进行了严格
核查。本人认为,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相关规定,提名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操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了解和检查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参
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材料,审慎、客观、独
立地行使了表决权,并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对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和支持表
示感谢!
           独立董事:卢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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