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 引力传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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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经理(副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三章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
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办法的,公司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签字):          职务:            任职/离任时间:
                                          持有公司股
  股份          在公司   身份证       证券   持有公司           备
         姓名                               票其他衍生
 持有人           任职    号码       账号   股票情况           注
                                           产品情况
董事/
高管/其他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年满
兄弟姐妹
附件 2:
        董事、高管增/减持计划及实际增/减持备案通知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由于        (原因)(拟)于     年   月   日/
(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增发新股时老股东配售/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
实施/分红送转/其他)增/减持公司股票      股,价格/价格区间     元,
增/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增/减持前持股    股,占比 %,
增/减持后持股   股,占比   %。
                上年末持   上年末至本次变   本次增/   后续增
          股份类
     证券         有本公司   动前,每次股份   减持日     /
姓名        别/来                                   备注
     账号         股份数量   变动的日期,数   期、数    减持计
           源
                 (股)     量,价格    量、价格    划
                            董事/高管(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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