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谊众: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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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薪酬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及相关
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及《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所处阶段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明
确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
  (二)权责匹配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工作风险、履职能力相匹配;
  (三)绩效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紧密挂钩,强
化激励约束;
  (四)公开透明原则,薪酬决策程序、发放标准及相关信息按要求披露,
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社会监督;
  (五)长远发展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导向,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可持续发展深度绑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决策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薪酬管理专门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本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对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进行评价,作为薪酬核定的重要依
据;
 (四)向董事会提出薪酬管理相关建议,全程配合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薪酬决策程序:
 (一)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执行,并在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作出说明及披露;
 (三)本制度的修订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回避表决及异议披露:董事会审议董事薪酬相关议案时,涉事董事需严
格回避表决,不得参与议案讨论及投票;董事会未采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薪酬方案的意见的,需在董事会决议中完整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结构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构成,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设中长期激励,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合计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符合最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强制要求;
 (二)基本薪酬结合岗位职责、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确定,
为固定发放部分;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评价结果
核定;
 (四)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公司任何形式的薪酬、津贴及
其他报酬。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年度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
为税前金额;
  (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调研费、聘请
中介机构费用等)由公司另行承担,不纳入年度津贴范围;
  (三)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获取本
制度约定以外的任何未披露利益,确保履职独立性;
  (四)独立董事若兼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其专项津贴可一并纳入股
东会审议范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可根据公司发展需
要增设中长期激励,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合计总额的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 50%;
  (二)基本薪酬结合岗位责任、工作风险、行业市场水平确定,按月固定
发放;
  (三)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挂钩,根据
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评价结果核定;
  (四)若公司当年度较上年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
薪酬应相应下调,未下调的,公司需专项说明理由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追索扣回
第十条 薪酬计税及代扣代缴:本制度所指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薪酬发放安排:
  (一)基本薪酬按月足额发放;
  (二)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根据绩效评价结
果核算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按公司另行制定的激励方案执行,严格遵循相关监管规
则及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追索扣回: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错报等原因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进行重新考核,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履职、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公司
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
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关薪酬;
 (三)薪酬追索扣回的具体执行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上位法规、监管规则冲突的,以上位
法规、监管规则为准。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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