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三)激励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
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其调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为准。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
等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独立董事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中直接
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成果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组织架构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