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长效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主动提升投资者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
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钢国
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综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
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公司《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
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当年或者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50%。公司以
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
包括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平台、董秘信箱等在内的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如有)、董事会
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预留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
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
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会
审议该等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确定的期间届满前董事会制定新的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
《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
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
极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
划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
东回报规划的调整需要履行《公司章程》要求的决策程序。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