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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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6-02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
会审议。本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
验与能力,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
大华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
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提议续聘大华所
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7)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8)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万元
  (9)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12家
  (10)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11)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
  (12)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6家
  大华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
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
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
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
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
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
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
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
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
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
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
所造成重大风险。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9
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4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
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胤,201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14年3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陆正皓,202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3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崔明,2016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1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
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6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
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
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205万元,
  三、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
认为大华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
况,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
大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
华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进
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
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
  五、备查文件
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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