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蔡少河先生、王锦武先生
和陈雄辞先生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
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况。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相关要求。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