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
专项报告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就公司在任独
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黄兴孪先生、邹友思先生、苏小榕先生的任职经历及
个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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