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 浙江新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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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6-01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
答(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适用于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
准仓单(即由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以从其短
期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不涉及标准仓单对应商品实物提取的交易的相关会计
处理。
  财政部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
〔2025〕32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9 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
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
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
关会计处理。解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
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
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
知》
 (财会〔2025〕33 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
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解释第 19 号的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
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
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
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处理: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
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
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
值中扣除。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
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
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
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
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
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
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
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
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
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
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
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
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
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
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
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解释补充明确了企业应对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的 6 种情形,同时规定企业在作出前述会计
政策选择的情况下,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业务。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
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对其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
获得补偿的金额。同时在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前后
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
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
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
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
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
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同时还对上述情况下的披露做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
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
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
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
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解释第 19 号》是公司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
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标准仓单实施问答及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要求
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为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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