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
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和要求,现将公司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
楼 1101
(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人员信息: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 150
人,注册会计师 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
(7)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 210,734.12 万元,2024 年度
审计业务收入 189,880.76 万元,2024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
(8)业务情况: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12 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9)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 家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
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
责任的案件为:
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
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
责任。目前,该系列案件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
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
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
责任。目前,该系列案件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
件赔付总金额很小。
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
连带赔偿责任,已作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
履行完毕。
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
连带赔偿责任,已作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
履行完毕。
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
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7 次、自律监管措施 9 次、
纪律处分 3 次;5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
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28 次、自律监
管措施 6 次、纪律处分 5 次。
(二)项目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勇,2022 年 3 月成为注册
会计师,2014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9 月
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
告 1 家。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田磊斌,2018 年 5 月成为注
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5 月开
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3 家。
(3)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
会计师,1997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3 年 1 月开始从事
复核工作,2024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
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
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
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
性。
本期审计费用 120 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 30 万元),系
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
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
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
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及2025年12月26日分别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年12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经审计,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
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
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
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总体评价
公司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
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
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
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
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5 年年度
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
观、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
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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