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建立和健全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系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预期,在综合分析实际
经营情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公司拟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原则上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
股利,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原则上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可
供分配的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股利,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
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
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八)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权益派发事项。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企业发展
所处阶段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以确保投资者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规划及当期资金需求,按照确定的计划制定年度或中期
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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