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审计资质及 2025 年审计工作履行了监
督职责,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A座 8 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 人,注册会计师
信永中和 2024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54 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
务收入为 25.8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76 亿元。2024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
司年报审计项目 383 家,收费总额 4.71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
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55 家。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
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要求,信永中和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信永中和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
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独立董事以及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信永中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的经营情况,
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
况、独立性、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评价,认为信永
中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且在审计期间勤勉尽
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保证整个审计工作的真实、客观、公正。
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审前沟通,
认真听取、审阅了信永中和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工作
安排合理,积极保障公司年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充分沟通,听取了信永中和关
于公司审计的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等内容。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解决问题,
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避免工作中出现不合规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在取得信永中和提交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对年度财
务报告进行审阅,认为信永中和编制的审计报告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
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
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
及时。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