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殿胜、赵彬、张凌的独立性自
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殿胜、赵彬、张凌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事陈殿胜、赵
彬、张凌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作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陈殿胜、赵彬、张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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