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持续督导的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长华化学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结论
□是 否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致
是 □否
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
(连云港)有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长华美洲有限责任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根据业务、事项等内控情况,对
公司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内控基本
因素进行评价。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安全环
保、合同管理、募集资金、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控制缺陷、重要控制缺陷和一般
控制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了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
定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
缺陷分类 错报范围(根据下列指标较低者)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重大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1%。
利润总额的 3%≤错报<利润总额的 5%;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资产总额的 1%;
经营收入总额的 0.5%≤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1%。
错报<利润总额的 3%;
一般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0.5%。
定性标准:
缺陷分类 错报范围(根据下列指标较低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已经向管理层汇报的重大缺陷未进行整改;
重大缺陷 企业审计委员会未能发挥监督职能;
企业的财务报表已经或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报告。
已经向管理层汇报的重大缺陷整改不全面、不彻底;
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重要缺陷
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
重大影响。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定量标准:
缺陷分类 直接损失 潜在负面影响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
响;
重大缺陷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元)以上
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一次性死亡 3 人以上,或重伤 5 人以上。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
大 于 300 万 元 ( 含
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 300 万元)小于 500
被媒体曝光且产生负面影响;一次性死亡 1 人以上 3
万元
人以下,或重伤 3 人以上 5 人以下。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
一般缺陷 300 万元以下 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一次性重伤 3 人以下,无死亡。
定性标准:
缺陷分类 认定标准
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
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大
重大缺陷
量流失;负面消息或报道频现,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并在较长
时间内无法消除。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
重要缺陷
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也不存在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也不存在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内部控制方面相关重大事项。
四、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保荐人通过审阅公司会议资料、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
和管理制度,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
等多方面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宁宇 方 伟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