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与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金明伟先生、王华先生、熊新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独
立性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均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独立董事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不存在任何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