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3 证券简称:康希通信 公告编号:2026-009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改、制定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议案》《关于修改、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相关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为持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让其 所持 有的本 公司股 份另 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从其规定。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所持 有本 公司同 一种类 股份 总数的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内行使质权。
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
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公司应当合理
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
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职权:
的报酬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 酬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
易(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单方面获得 (十三)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利益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
……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四)公司年度报告; 方法;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 表的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数 额行 使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
对征 集投 票权提 出最低 持股 比例限
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制。
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换届选举或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名单, 换届选举或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
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 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
法律、行政法规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提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的违反对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取不正当利益。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 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
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审议。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应当保证有足够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
…… 沟通;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经半数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董事会可授
和奖惩事项;
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
……
分职权;但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
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和环境、社会及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治理(ESG)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是国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
(ESG)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设置并持续优化公司 ESG 治理架构;
(二)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 ESG 关键
战略目标及战略规划,审议 ESG 年度规划
并监督指导其落地执行;
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四)监督、指导、优化公司环境保护、社
会责任、公司治理有关的重点工作,推动公
司可持续发展;
(五)审议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注: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
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办理章程变更涉及的备案等事宜。
二、修改、制定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修改、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经股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东会审议
上述修改、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