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6-026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合计人民
币 91,382,492.34 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964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949,152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9.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6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6)11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本公司计划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
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金(调整前) 金(调整后)
具身智能机器人和汽车智驾核心
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合计 135,474.62 100,000.00 99,038.73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990,387,262.91 元,少于
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 1,000,000,000.00 元。因此,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10187 号),截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89,611,785.61 元,自有资金预先
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770,706.73 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
单位:万元
预先已支付自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
筹资金
具身智能机器人和汽车智驾核心零部
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合计 9,138.25 9,138.25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
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91,382,492.34 元,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91,382,492.34 元。本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
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
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 [2026]10187号),认为:五洲新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五
洲新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