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杨柳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1: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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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杨柳勇先生为上
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 已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 学 历、 职 称、 详 细的工作经历、 全 部兼职、 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被提名人 已同意出任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 (参 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 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具体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 、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具有5年 以上法律、 经 济、 会计、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 被 提 名 人 已 经 参 加 《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 及
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 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如适用);
    (六 ) 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
关规定 (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 );
    (八 )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 (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 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
 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 的相关规定
 (如适用 );
    (十 ) 其他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 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 配 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 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 母、 子 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 律、 咨
 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
 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 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个 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 独 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 最近36个 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 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 包括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内, 被 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七 、 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
关系 。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
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
  特 此声明。
           提名人: 上 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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