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 )在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 女、 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 子 女;
(三 ) 在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
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 律、 咨
询、 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
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 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 本 人无下列不 良记 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遗责或3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 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 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 、 包括浙江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 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 本人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任 职未超过六年 。
七、 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