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能及时在原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
之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指派李强律师、郑伊珺律师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广生堂未能及时在原股
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延长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会授
权有效期”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能及时在原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
会议决议,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
效期均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5 年 4 月 18 日
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
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作出决议以来,公司坚定推进本次发行有关工作。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届满前,本次发行工作因日程统筹及时间节点衔接问题,导致公司未
能及时在原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
二、新股东会决议有效,公司无重大变化,未损害投资者权益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会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7 年 4 月 17 日。公司于同日发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延长至 2027 年 4 月 17 日。
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该次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经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
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予以延长,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
变化,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