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在原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之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1: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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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能及时在原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
                     之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指派李强律师、郑伊珺律师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广生堂未能及时在原股
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延长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会授
权有效期”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能及时在原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
会议决议,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
效期均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5 年 4 月 18 日
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
   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作出决议以来,公司坚定推进本次发行有关工作。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届满前,本次发行工作因日程统筹及时间节点衔接问题,导致公司未
能及时在原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
    二、新股东会决议有效,公司无重大变化,未损害投资者权益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会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7 年 4 月 17 日。公司于同日发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延长至 2027 年 4 月 17 日。
  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该次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经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
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予以延长,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
变化,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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