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1: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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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14:00 如期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 7 号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二期 16 号楼 13F 会议
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7 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65,131,2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894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95,14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7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3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6,125,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6%;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8%;弃权 50,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94,2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25,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2%;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8%;弃权 5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93,9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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