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5 年
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登记事项等内容。
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13:30 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云图路 7 号重庆博腾制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大楼 1 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居年丰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 9:15-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9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5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审议的议案如下: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计票人、监票人和本
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表决通过。
(三)会议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予以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现场投票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并根
据网络投票情况合并统计了投票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律师 经办律师: 周 游 律 师
(签名) (签名)
徐 璐 律师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