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夏园强律师、梁天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
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至9:25,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
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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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3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1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1,884,6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21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9,169,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759%,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715,129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2.3455%。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1,88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2,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0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
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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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1,88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2,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0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
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1,883,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9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1,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2%。
(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1,882,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
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0,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五)《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274,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78,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1%;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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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1,88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
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1,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2%。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1,881,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
对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79,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5%;反对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7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
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