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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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9:00 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
街 199 号华源创新中心 20 幢 11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志聪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 137 名,所持股份总数 116,866,601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7 名,所持股份总数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0
名,所持股份总数 5,265,735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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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76,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29%;
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67%;弃权 35,5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53,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5568%;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70,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74%;
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22%;弃权 35,5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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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46,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4543%;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414,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134%;
反对 4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10%;弃权 41,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91,4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2.7634%;反对 4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51,8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360%;
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377%;弃权 39,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26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51,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5360%;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关联股东李志聪、陆林才、邵娜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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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70,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75%;
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22%;弃权 35,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46,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4559%;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68,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61%;
反对 5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81%;弃权 41,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45,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4303%;反对 5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78,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42%;
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57%;弃权 3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54,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5809%;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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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448,3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421%;
反对 383,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78%;弃权 3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25,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3.3010%;反对 383,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68,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61%;
反对 5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81%;弃权 41,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45,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4303%;反对 5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806,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87%;
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0%;弃权 35,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83,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0406%;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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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68,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61%;
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36%;弃权 35,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45,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4303%;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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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钟 婷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