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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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电子邮件:shanshiwen@jsth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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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宏盛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致: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位于无锡市
滨湖区马山梁康路 8 号会议室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宏盛换热
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
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宏盛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刊载、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
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
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达到 20 日,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 9:15—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 9:15 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钮法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
(共代表 5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2,238,9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52.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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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
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92 名,代表股份 220,600 股,占贵公
司的股份总数的 0.2206%。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7
人(共代表 197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2,459,550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595%。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 5%,下同)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 2,080,100 股,占贵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2.0801%。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贵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
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议案三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一项。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以非
累积投票制度予以表决,且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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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411,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表决结果:同意 52,412,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表决结果:同意 49,6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2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85%,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98%,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7%。
   关联股东,公司董事徐荣飞、钮法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2,411,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3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20%,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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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58%,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2%。
   表决结果:同意 52,409,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2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22%,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52%,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表决结果:同意 52,405,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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