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860 股票简称:星帅尔 公告编号:2026-024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7日(星期一)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
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
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
决。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一楼3号会议室)。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86 名,代表股份 133,455,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79%(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力。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0,647,39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 2,808,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97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77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99,1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
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章程>的议案》
同意 133,172,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8%;
反对 261,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9%;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24,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287%;反对 261,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70%;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133,120,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7%;
反对 314,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7%;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71,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70%;反对 314,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91%;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9%。
同意 132,806,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5%;
反对 627,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8%;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58,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04%;反对 627,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72%;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同意 132,758,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6%;
反对 63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6%;弃权 6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0,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923%;反对 63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26%;弃权 6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1%。
同意 132,771,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1%;
反对 614,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1%;弃权 7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2,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511%;反对 614,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123%;弃权 7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6%。
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27,2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94%;
反对 1,985,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5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7,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133%;反对 1,985,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566%;弃权 8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01%。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股票的议案》
同意 131,352,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40%;
反对 2,03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5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03,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388%;反对 2,03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17%;弃权 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131,28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1%;
反对 2,085,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1,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652%;反对 2,085,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64%;弃权 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84%。
同意 132,989,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7%;
反对 388,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2%;弃权 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4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016%;反对 388,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91%;弃权 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132,682,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0%;
反对 68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9%;弃权 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34,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537%;反对 68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40%;弃权 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2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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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