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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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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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郭丰雷、何志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14:00 在江苏张家港市
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十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孙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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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二十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
等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共计 22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936,664,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1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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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提案 5 涉及的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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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累积投票提案:
案
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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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其中两份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备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建新 郭丰雷
何志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