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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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成超声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14 时 30 分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骄成超声                                      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路 14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宏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3,865,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879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232,52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2.3644%。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
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9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9,097,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1.243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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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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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
协议的议案》;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 1-11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骄成超声                            法律意见书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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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吴朴成         阚   赢
                         崔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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