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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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而
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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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
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并通过与股东会通知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充分、完整
地披露了拟审议议案。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年 4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 1118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
知所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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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福春先生主持,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董事会秘书对本次会议做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1,028,855,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持股凭证、营业执照或身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
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4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613,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507%。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
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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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等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投票的统计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关于申请变更公司业务范围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
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27,190,72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82%;反对 366,541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6%;弃权 1,298,22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26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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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4)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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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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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杨继红
                                赵怀亮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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