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5 证券简称:豪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7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4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8人,代表股份354,137,60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72%。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438人,代表股份167,498,70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9373%。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为476人,代表股份521,636,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5.204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为472人,代表股份114,728,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1,63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723,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表决结果:同意520,585,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5%;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67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0839%;反对1,0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521,193,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85,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141%;反对427,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521,19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0%;反对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89,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179%;反对435,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521,610,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70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73%;反对23,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表决结果:同意521,627,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71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20%;反对6,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表决结果:同意520,92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3%;反对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01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3785%;反对710,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智、马龙飞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