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 1—2 页
二、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3—4 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 5—8 页
天健审〔2026〕7-487 号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科公司)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
附的鑫汇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
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鑫汇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将本报告作为鑫汇科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
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鑫汇科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
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鑫汇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5〕20 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鑫汇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
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鑫汇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5〕2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鑫汇
科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48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48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487号报告后附
之用,证明谢军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487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韩胜乐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