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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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作为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或“上市公司”或“公
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
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务》
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 128 号 302-1、302-2、303-3
注册地址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保荐代表人   殷博成,张硕
联系电话    021-6111897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95.SZ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52,226.7673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荆州市东方大道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商春利
董事会秘书   郑巍
电话号码    0716-8304687
电子邮箱    zqb@feilihua.com
        一般项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光学玻璃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
        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玻璃
        纤维及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
        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经营范围    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量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
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
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主要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况;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度与完成情况,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及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行定期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
构本次发行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
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
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
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未履行
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之保荐代表人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殷博成         张硕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之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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