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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61 号
二○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61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翔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4 年 5 月 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法律意见书
披露《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八)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同
意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考核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An)为“2025 年度净利润 1.25 亿元”,目标
值(Am)为“2025 年度净利润 1.50 亿元”。
根据《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An),
故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股票均不得归属,作废处理第二个
归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1.50 万股。
本次作废完成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结束。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公司将及
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
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
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
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陆彤彤
王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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