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锅股份”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海锅股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主体、募集资金
用途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对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年产 10
万吨风电齿轮箱锻件自动化专用线项目”的实施期限进行延长。本次募投项目延
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2 号)同意注册,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7,962,141.67 元。
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张家港海锅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071
号)。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
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期末资金
序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资 募集资金累
项目名称 使用进度
号 诺投资总额 总额 计投资总额
(%)
年产10万吨风电齿轮
项目
合计 50,000.00 48,796.21 23,763.67 48.70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累计投资总额”仅指募集资金已投入金额,不包含已签订合同尚未支付的款项及项目
专项补助资金。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年产 10 万吨风电齿轮箱锻件自动化专用线项目”
已累计投入资金 14,963.29 万元,已签订合同尚未支付的款项为 3,279.81 万元,
合计 18,243.10 万元(不含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占该项目投资额的 45.61%。
若计入项目专项补助资金1,则该项目累计投入 20,145.85 万元,占该项目投资
额的 50.36%。
上述募投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宏
观经济、风电行业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主动调整经营策略,适
当放缓了募集资金的投入节奏,因而无法在前次调整的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
注:“年产 10 万吨风电齿轮箱锻件自动化专用线项目”已获得 2024 年第二批超长期特别国债
(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已收到上述专项补
助 1,902.75 万元,该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已使用完毕。
使用状态。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在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维持不变
的情况下决定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再次调整,由 2026 年 6
月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原项目达到预计 前次调整后项目达到 本次调整后项目达到
项目名称
可使用状态日期 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年产 10 万吨风电齿轮箱
锻件自动化专用线项目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
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公司也将加强对
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与统筹协调。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主体、募集资金
用途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对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年产 10
万吨风电齿轮箱锻件自动化专用线项目”的实施期限进行延长。本次延期事项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
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
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尹宝亮 毕宇洪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