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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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
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菱科思” 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
续督导期已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
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周浩、杨家林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91.SZ
注册资本        6934.2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润恒工业厂区 3#厂房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润恒工业厂区 3#厂房
法定代表人        陈龙发
实际控制人        陈龙发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2022 年 5 月 26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
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
规定,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
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司资源的制度;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情况,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
“海宁中高端交换机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由
“2025 年 3 月 31 日”延长至“2027 年 3 月 31 日”。保荐人对本事项已出具了
明确的核查意见。
  六、对菲菱科思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为保荐人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
的支持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菲菱科思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前
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
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信证券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
间,菲菱科思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
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
信证券作为菲菱科思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对菲菱科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浩        杨家林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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