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被保荐公司名称: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1499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路伟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联系方式:010-56051520
保荐代表人姓名:段玲玉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4 号),同意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
为 33,955,857 股,发行价格为 11.7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5.46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7,641,509.42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392,358,486.04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应的 33,955,857 股新增股
份已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登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本年度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与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承销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本持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其中,保荐人于 2026 年 2 月 2
日至 2 月 4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予
以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须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上市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违背承诺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保荐人持续督促并指导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违背承诺的情况。
保荐人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
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
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间,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健
行为规范等。
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公
司治理制度。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司的规范运行。
保荐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审阅的情况”。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纪律处分或者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处分或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况。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保荐人于 2026 年 2 月 2 日
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 至 2 月 4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 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一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
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益;
等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
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6 年 2
承诺事项。 月 2 日至 2 月 4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并于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常青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常青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邵路伟 段玲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