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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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
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
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
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其业务行为不适用
本制度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严格按
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公司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参与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
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
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
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
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
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
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
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
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
风险。
  第三章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三)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
集与使用管理,并负责对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
行管理。对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
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
责人汇报。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具体事宜,
并及时将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
部门;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的监管和对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证券投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
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
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本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在定
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与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
会报告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
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知情人员在
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
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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