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
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与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诚信建设。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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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应积极、主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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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
(http://www.pljt.com/)上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予以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把公司概况、产品介绍、
信息披露、公司制度、股市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根据投资者、基金经理和分析师等提出的要求,公司可安排到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其了解业务及经营情况,同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本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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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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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未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做到仪表端正、热情耐心、礼貌待人,平等对待投资者。公
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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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持年报、半年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
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
门批准实施;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五)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
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十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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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披
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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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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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六章 互动易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
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
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
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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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统一管理部
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拟订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发
布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
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
咨询机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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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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