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陈刚)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在 2025 年度工作
规以及《公司章程》
中,本人勤勉尽责,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
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陈刚,196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
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1988 年 9 月至 1992 年 11 月任湖州
市龙溪供销社主办会计;1992 年 12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湖州市经贸发展总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湖州市工业品总公司历任财务副
科长、科长、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科长;2000 年 8 月至 2003 年 12 月任湖州嘉业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04 年 1 月至今任湖州国瑞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湖州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湖州市产业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
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
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自出席了 11 次公司董事会,列席了 4 次股东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的情况。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应参加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次数 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未出席会议
陈刚 11 11 0 0 0 否
列席股东会次数
现场方式 通讯方式
本人在参加会议前,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
关材料。在会议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
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
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成员。2025 年度,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亲自参加了 5 次审计委员会,审核了公司定期报告,
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审查了报告期内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利润分配预案工作,并予以持续关注。2025 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召集人,亲自参加了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点审议了董事、高管薪酬方
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首次授予
相关事宜等事项。2025 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亲自参加了 2 次提
名委员会,审议了提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相关
事项。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交易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进
行了审议,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工作总结、对公司的定期专
项检查情况、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
况。本人积极与年度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审计工作
时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专项沟通,及时了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
工作的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
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
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投资者
知情权,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汇报,定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等
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
公司经营及运行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
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为 19 天,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了
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组织相关人员配合沟通交流活动,对本人提出的诉求及
时充分响应,对本人关注事项积极落实执行,切实保障了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通畅,协助本人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
(八)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 年度,公司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真
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
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
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
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以及深交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进一步增强对公司治
理及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理解与认识,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
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保护能力,推动实现公司更高水平的规范运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
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
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
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
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生、朱国英女士的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银行授信的顺利实施,而担保方不收取
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对公司而言属于纯获利行为,该
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
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
求,且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未达到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激
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2.10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无反馈记录。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
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5 年 12 月 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7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
象共计 66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179.00 万股。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五)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投资建设印度尼西亚生产基地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
过全资子公司 GWIL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 Ltd.(以下简称“GWILL”)及
孙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实施投资建设年产 3 万吨再生着色纤维和 7 万吨原液着色纤
维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或等额其它币种)。本次投资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 Ambercycle
Singapore Pte Ltd 签 署 《 SERIES A1 PREFERENCE SHARE SUBSCRIPTION
AGREEMENT》,通过全资子公司 GWILL 参与认购 Ambercycle Singapore Pte Ltd
发行的 A1 轮优先股。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影响现
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展
业务领域,扩大产业布局,公司与新昌县蓝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机
械”)共同设立浙江彩雪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雪隆”),主要开展无染
显色雪尼尔纱等特种纤维产品相关业务。彩雪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其中公司认缴出资 550 万元,持股比例为 55%;蓝翔机械认缴出资 450 万元,持
股比例为 45%。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和
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六)选举董事事项
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同意选举余德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
会委员职务;同意选举雷正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均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审查了上述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上述人员的
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公
司提名、审议、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议案》,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人认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
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
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
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
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坚持独立、客观
的判断原则参与董事会决策,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
展提供更多建议,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