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 中国西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0: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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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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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
应披露事项时,认为该信息根据本制度规定符合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相关负
责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复核确认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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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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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 缓 / 豁 免 披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露的方式        □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所涉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 缓 / 豁 免 披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露的信息类型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事项
暂缓/豁免披
露的内容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适用暂缓/豁  1.是否已通过其他形式公开:
免披露的情形  2.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申请部门负责
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
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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