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电力: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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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
切实落实薪酬的约束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高质量
发展,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内外兼顾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
与行业薪酬水平相协调。
     (二)权责对等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薪酬
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相符合。
     (三)着眼长远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高质量发展、可
持续发展目标相符合。
     (四)奖惩对等原则:体现激励和约束并重,薪酬发放
与考核、奖惩结果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
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负
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
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组织: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
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其任
职岗位的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和津贴。如因承担公司专项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或根据
国资监管要求确需发放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
事会批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津贴发放不应与其在公司或股东单位担任的其他
职务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公
司整体经营效益情况确定,按月进行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安全生产考核
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挂钩,每年根据公司年度各项指
标完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要求,
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限,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及高级
管理人员贡献的奖励挂钩,具体方案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另行
确定。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公
司预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
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
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
发放。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
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绩效薪
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
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经营战略,并随公司经
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更好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为:行业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
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发生变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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