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颖程,1968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
年 10 月至 1988 年 8 月,就职于宁波农药厂,任电工;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9 月,就
职于宁波市汽车拖拉机配件供应公司,任业务员;1993 年 10月至 1999 年 5 月,就职于宁
波开发区中技物资设备公司,任项目经理;1999 年9 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同舟律师事务
所,任首席合伙人;2019 年 8 月至今任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宁波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
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
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
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沈颖程 3 3 0 0 0 否 3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9次,其中审计
委员会4次,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1次。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专业
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
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
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
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
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
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
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
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
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
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
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
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
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
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
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
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
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
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因公司董事会秘书朱翔先生担任公司供应商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金科技”)董事,中金科技成为公司新增关联方,公司与中金科技之
间发生的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关联人中金科技采购锌粉等原料,预
计将发生日常关联交易6,500万元(不含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期限为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与中金科技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
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适当、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
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
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
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
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
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的职责,审议通过了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总工程师等相关议案,认
为其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情形,也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人在董事会上认真审核了公司的
提名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积极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未发现其中存在需要
特别提示股东的风险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
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
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本着诚信和勤勉的
精神,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客观、公正、独立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董事会提供
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内容的认识和理解,继续尽职尽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颖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