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和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
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紧密结合,驱动长期价值创造。
(二)绩效挂钩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
(三)市场适配原则: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具备外部竞争力。
(四)风险匹配原则:薪酬结构与风险责任相匹配,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业绩为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
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
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调整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
与考核方案执行,不再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原则上不发放津贴,确有必要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职务津
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执行。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经营绩效相挂钩。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和公积金等,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
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建议,根据公司治理程
序,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补充。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
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
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实行月度预发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发
放方式,月度按年度绩效薪酬基数的一定比例预发,原则上不高于 60%,年度
业绩考核后对绩效薪酬进行核算,已发绩效薪酬低于最终核定水平的,剩余部
分在核算后兑现;已发绩效薪酬高于最终核定水平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予退回。年度绩效薪酬总额根据年度绩效薪资基数、岗位分配及经营业绩考核
分数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情况按季度或半年度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业绩亏损的情况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
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与业绩联动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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