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核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结构,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监督考核。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股东会说明。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参照公司实际情况,根据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来确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
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收入、社保待遇
等;独立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合理履职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
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后
领取对应薪酬。薪酬具体构成、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
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并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减少、不予发放其绩效薪
酬,直至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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