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制定)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
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
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公司法定信息披露
的有益补充。具体网址为:https://irm.cninfo.com.cn。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公司信息披露以其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
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
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
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
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
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
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
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
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涉及具体业务部门的问题及时与对应部门进行确认,拟订发布或回
复的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方可回复。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