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制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履行公司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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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等商业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的具体事务。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
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
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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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不属于上述条款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一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年 月 申请类型 口暂缓 口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