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确保公
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制
药行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津贴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其不参与绩效薪酬考核。
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现“有奖有罚,奖罚对等”。
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管理层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
深度绑定。
分披露。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公司人力行政部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职责划分
结构、考核标准、发放与追索安排等;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就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第六条 回避制度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薪酬构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层与公司的长期利益。其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薪酬标准
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绩效薪酬考核。
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
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确定、发放与调整
第十条 薪酬确定与发放
情况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发放。
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递延支付机制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
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二条 薪酬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将随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
整。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幅度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绩效薪酬未相
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止付与追索情形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导致公司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解释与生效
同时废止。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