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 综艺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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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
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
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
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
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三)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
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四)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
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五)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
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
披露时点。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
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
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
求的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
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
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
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根据监
管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
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本制度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由证监会和上交所制定。
  第三十三条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或者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
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除上条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
材料,编写临时公告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部具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
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
     (四)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五)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
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
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闻,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
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其是否存在拟对公司进
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及时予以回复,对拟进行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及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
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
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各项基本原则执行,对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的部门是证券部,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
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
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当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凡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可同时在公
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五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
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有权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
的,或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家有关部
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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