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 综艺股份敏感信息的排查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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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的排查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强化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
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
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
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
项如下: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二)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本和其他支出;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
等方式提供资金;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
相关决议;
                                       -2-
见;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突发事件
大差异的;
信息;
     (五)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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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变化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之一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
     (一)常规交易类事项: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类事项:
                                             -4-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只要满足上述规定额度之一的,同样应当负有履
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同样应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
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
需要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直至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停牌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冲突的,或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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